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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等谈“环境与健康的法律监管”【3】

【摘要】3月7日16:30,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长江学者朱彤,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污染与健康科技创新基地副研究员段小丽博士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环境与健康的法律监管”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吕忠梅在访谈中提到,环境污染引发的问题已经不是一个科学的问题,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是民生非常关注的问题。
2013年03月07日19:28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

以法律形式规范责任,让每个部门都知道应该做什么

[主持人]:刚才提到能否借鉴国外的经验,要依靠自己国家的国情,您如何评价当前我国环境与健康的形势,您刚才说环境与健康立法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国家立法还有多远?什么时候实现?

【段小丽】:吕老师一直在呼吁这个,据我个人了解,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里面只提了一条,相当于是一个目标,并没有其他各个方面对人体健康做保障,万一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在总法里面,我不是特别清楚。

[主持人]:进一步的细则我们还是比较缺乏的。

【段小丽】:基本法里能够提到的话,对环境健康法的制定就会有一些依据。

[主持人]:吕老师今年是人大代表,您的议案也都围绕环境与健康法,您刚才说了立法非常有必要性。

[网友开着奔驰上强坛]:制定这个环境与健康法需要解决哪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条件是否具备?

【吕忠梅】:从两个方面来讲,我们中国的环境立法开始的时间比较早,最初的时候是1979年就制定了自己的环境保护法,后来到1982年有《水污染防治法》,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是《水法》,1987年是《大气法》,后面有了《固体废物法》等等。这30年来,如果说从立法来统计,中国的环境保护立法速度是远远快过其他法律的速度,比如《水污染防治法》已经经过了两次修订,《大气法》也经过了两次修订。我们要走一条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但是30年下来,其实我们一方面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另外一方面是我们遭遇了世界性环境问题的双重叠加,他们经过了一百年这些问题才显现,并且是全球性的问题才显现,我们可能刚开始发展时全球性的问题就开始出现了。大家现在都感受到我们现在的环境不好,很多人也问,你这个法律有什么用?现在来看,《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从目前来讲基本的环境污染要素都有了,但有三个比较大的问题:一是我们基本以控制污染,就是末端为主。二是我们以为保护城市环境为主,对农村不太关注。三是法律以行政监管为主,施法的程序,发动大家参与这块做得是不够的。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我们的环境保护立法,刚才朱老师讲到,开始大家在立法时都看到了,像日本那么严重的出了公害病,都是有的,其实真正的立法控制还是环境,对人体健康到底是什么样的影响,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这是很缺乏的。 现在我们正在做环保部的一个公益项目,就是重金属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法律的监管问题,我们进行了调研。我们有一个环境健康行动计划,18个部委,我们去调研,按照18个部委列的上面盖着公章的所有部门,到一个地级市,包括下面的县里面调查,你为环境健康承担了什么责任?很多人就说我们不知道还有这事。卫生和环保肯定是牵头的,我们去了以后他们说我们重点在“看病贵,看病难”,我们管的是医院怎么建立,我们管的是发医生的执照,这些人生病了来治疗就行了,他怎么发生,怎么得的这个病我们管不着,我就负责给他治病。这边我们就问环保,我们把环境标准执行好了,我们知道它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但我们不能说这个病就是因为环境造成的。 前面两位都讲过,从污染物排放到最终产生人体健康的损害后果,这里面涉及的过程是很长的,我们不讲个体性的差异,污染物排放到空气当中,排放到水里,最后通过大气沉降到土壤,通过灌溉到土壤,土壤转植物,植物又被牛、猪吃了,通过复杂的食物链关系才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环节。到底应该谁来管?出现了这个问题以后,卫生说我们管不着,环保也说我们管不着。在我们的环境保护立法当中,环保法说了保障人体健康,但是人体健康到底怎么保障呢?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要对环境进行评价,但是不对健康风险进行评价,我们只评价这个东西对于环境会不会带来影响,带来影响之后长期累积性的影响会不会产生健康风险?我们不知道,我们没有这样一个评价的体系,也没有这样一个评价项目。所以现在发生了很多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儿童血铅事件,这是很明显的,事件发生以后我们组织调查组去调查,一调查他们都是达标排放的,老百姓就问,都是达标排放的为什么我的孩子血铅这么高呢?到底是标准出了问题还是监管出了问题,还是我的孩子出了问题呢?所以在很多的过程中,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很多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没有理清楚的。 我们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及现有的以环境为主、以城市为主,以行政监管手段为主的法律来面对真正的民生问题,真正的社会问题时就显得不够了。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从国家行动计划,建立联合机制,我们立了很多项目,国家的科技项目,从基础的调查到标准的制定,做了很多,最终都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它规范化、制度化,让每个人都知道这个部门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如果不做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从这个意义来讲,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次提出来要制定《环境健康法》,我的希望是既借鉴韩国已有的环境健康法的经验,还要针对中国目前出现的严重环境健康问题,认真梳理我们存在的问题,为什么法律不能很好地实施的问题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并建立体制机制,使得法律在保护人体健康方面能够起到作用。

[主持人]:您能不能综合地给阐述一下、总结一下,如果制定环境健康法需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吕忠梅】:首先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基本法里面要以人的健康作为保障人体健康为立法目标,环境保护法是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不是为保护环境而保护环境的法律,所以我们人的健康的保障要作为立法的唯一目的,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制定法律,是为了人更好地生活。如果要建立一个以人为本的一部环境保护法,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环境健康问题的整体协调,肯定政府负有责任,政府负有什么样的责任?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哪一个部门有责任?从大家现在研究的成果来看,如果环境健康问题必须要从源头,就是风险控制这个来讲,应该由环保部门牵头,就是相关的部门一起协同,对环境健康问题整体进行控制,这解决我们讲的体制的问题,这是在基本法里面。 《基本法》还要解决一个问题,要赋予公民环境权,每个人都有在健康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如果身体健康因为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险,我们要主张权利,可以起诉、可以监督政府,所以我觉得在《基本法》里面这三个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 在《基本法》问题解决之后,因为基本法不能很细致地把这些问题都规定到,我们就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与健康法》,在这里面第一个问题是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要把政府的环境健康责任规定下来,第二个问题是建立真正能够保护健康的环境管理体制,并且建立一个机制。第三个问题是要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比如我们刚才说到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健康风险,不仅要有健康风险评估体系,还要有健康评价标准。如果出现了环境健康的问题,在什么阶段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长期措施还是短期措施,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防控体系。出现了雾霾情况时,应急应该怎么办,谁来做这个事?企业的排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公民如何去参与,当然最后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责任体系,如果政府违法应该怎么追究,企业违法应该怎么追究,公民个人违法应该怎么追究。还有司法体系,如果我要去法院诉讼,申请损害赔偿应该怎么办,法律应该包括这么多内容。

[主持人]:朱老师有没有什么补充?

【朱彤】:我对环境健康法一方面支持,一方面也有顾虑。目前中国已经有很多环境保护法,但实施效果并不好。这当中存在普遍的有法不依的现象,有很多中国的现实问题在里面。一部新的法出来以后会不会同样会出现同样的后果,如果是这样的话法律本身的严肃性怎么体现出来?这是我一个很大的疑虑。当然推动一件事情往前走的时候,立一部法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环境保护的主体是公众的健康,这是环境保护最重要的目标,也是它的主体。其次是它的责任谁来分担环境保护,如果通过这样一个法把这个讲得更清楚,会在一定程度上让过去很多有法不依的,可能因为责任不清楚而解决掉。要把政府从现在又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区分开来,政府应该是在监管整个社会的环境承担责任,应该是认真地向老百姓报告我们环境的现状,通过法律手段代表公众利益来督促甚至追究环境污染的责任人,让他们承担法律责任。政府现在把自己作为运动员,这样就混淆了责任。 环境保护最后体现了一种风险和受害人的损失怎么赔偿,这种赔偿能不能通过环境保护法,通过健康的损害转换到一定经济赔偿的手段,能够把这个机制建立起来,让受害人有可以提出法律诉讼的依据,如果这点能够做到的话还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个基础上,有这样一个法还是非常重要的。刚才刘老师说了,这里既有法律制度和设置上的很多考虑,还有很多技术上的问题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是环境质量的标准怎么来制定,依靠什么来制定,去年PM2.5我们一直希望中国有自己系列的研究提出来,可以制定标准,但最后参照的是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空气污染数据来制定的,当然这是特殊情况。 长期来看我们的环境质量标准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制定,法律是要给出明确说法的。提出有健康依据的基础上,我们在全国实施这种标准以后,违反或者是超过标准的情况怎么来追究责任,当地的行政部门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国外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国怎么考虑,这和法律是否有效是有很大关系的。比如PM2.5超标,北京超标多少?五年以后超标,十年以后超标,责任谁来承担?通过法律可能能给我们提供一个工具,来督促行政领导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还有一个是污染企业的排放标准超标,一方面对环境质量值超标,还有一个是排放标准是局部的,这怎么在法律体制中体现出来,受害主体是谁,这里面有很多技术上的东西,需要在法律中完善地制定下来,推动中国环境保护围绕公众健康来实施。

(责任编辑:谢婷、房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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