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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等谈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摘要]6月20日9时,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中国儿童中心主任丛中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健全机制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2013年06月20日14:31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

    [嘉宾访谈]:6月20日9时,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中国儿童中心主任丛中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健全机制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蒋月娥】: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跟大家进行网上交流。

【丛中笑】:各位网友大家好!特别高兴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下面我们来回答网友的问题。

【张雪梅】: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来交流。

对儿童受性侵案件的惩处机制存在滞后问题

[网友临时干部]:自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到5月27日,20天内至少有8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被曝光,让本该安全无忧的校园,却成了犯罪分子的乐园。您认为一系列校园性侵案折射出了哪些问题,造成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是什么?

【张雪梅】:针对儿童的性侵案件再三地发生,这反映出在针对儿童的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非常高。根据我们自己对300多个儿童性侵案件的跟踪有68%是发生在熟人中。那么发生在熟人中的儿童性侵案件持续的时间是非常长的,平均在4.8年左右。针对我们2006年到2008年三年的340起儿童新侵案件调查的结论,我们目前正在对09年以后的案件进行进一步的统计。 再有,这些案件的频频发生也说明一个问题,就是目前在我们家长、教师还有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当中,他们还没有形成基本的儿童保护意识,对儿童保护也缺乏敏感性。例如在有的案件中,已经发生了教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件,但是其他教师是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这种缺乏儿童保护的意识,也导致一些案件持续发生。具体原因上来看,从发生在校园中的性侵害案件与这样几个方面都有直接的关系,首先是教师他有和儿童密切接触的一个方便的条件。而学校作为安全的管理者,在对教师的管理、对校园的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的疏忽。作为孩子来说幼小无知,家长在教育和监护孩子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定的疏忽和失职。这可能是校园行侵害案件的直接原因。而我们目前的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都不完善,也对预防这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和对这类案件的惩处机制也存在滞后的问题。

【丛中笑】:最近接二连三的校园里发生了很多性骚扰事件,社会上反响非常大,我们也感到非常震惊。确实,作为校园来讲,本来是教育孩子为儿童提供健康成长的场地,但是现在却成了性骚扰和一些不法分子犯罪的地方,这样不仅让我们教育者和社会担忧,更是让家长觉得把孩子放在这样的校园里是非常不放心的。出现这样的事件也不是偶发的,因为一连串的事件,透射出很多问题。首先这是一种社会不良作风的表现。校园不是一个孤岛,是和社会融为一体的,所以一些社会上不良的做法就带到了校园里。有一些性骚扰,性的过度泛滥的情况也在部分老师身上反映出来。 第二个原因,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教师应该为人师表,应该为儿童做出榜样。所以,对于教师的要求应该是非常高的,要有教师的准入制,应该对教师进行严格筛选,入职以后应该加强教师的道德方面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不是一时一刻的,应该是长期进行的。 第三,儿童保护的问题在全社会应该进一步得到加强,“儿童优先”意识还没有落到实处。但是这样一种理念如何渗透到教育中,能够渗透到儿童的生活中,儿童优先应该体现在各个环节上包括教育场所、社会服务,当儿童受到伤害和遇到困境的时候应该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需要更多的机构来联合做这样的一些优先制度的落实。 最后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约束这样的行为,这类问题在国外都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在我们国家还缺乏清晰、具体、明确的要求,因此缺乏威慑力,这样就给不法分子造成侥幸心理,使他们有空子可钻,有机可乘。

【蒋月娥】:这个问题我觉得提得还是很必要的,对这类情况我们根据有关的资料也进行过分析研究。我认为,当前暴露出来的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案件大致可以归为这样几种类型。第一,就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身体的、精神的包括经济的暴力行为,也包括了亲生父母对子女持有极端暴力的不正确的一种教养方式,父母间家庭暴力对孩子的一些不良影响以及继父母、看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这种虐待的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了身心的伤害。从全国妇联受理的信访投诉中,也有亲生父亲或者继父对女儿长期实施性侵害的案件。第二,校园暴力。反映在有的幼儿园和学校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体罚和侮辱贬损,以及现在暴露出来有的校长老师利用职务对学生进行的性侵害,还有学生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第三,社区的暴力,这就是说在社区内一些熟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拐卖、性骚扰、猥亵或者强奸,我们觉得在社区里也存在暴力行为。 从原因的分析上,我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第一个是观念上,第二个是机制上。观念上,我觉得家长、社会公众对于儿童优先、保护儿童的这种认知与他们的行为差距比较大,还有一些人传统的认为“棍棒之下出孝子”,认为管孩子、侵犯孩子是家里的事情,不属于虐待,认为孩子是我的,是私有财产,是我自己的事,缺乏法律的意识,对孩子的权利没有正确的认识,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教育孩子。 一些儿童的保育教育培训机构现在也发展得比较迅速,但有些从业人员的素质也良莠不齐。在培训教育的内容方面,形式上也缺乏一种科学的规范。我觉得政府监管也比较滞后,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机构当中,个别老师缺乏守法意识,在教育孩子的过程当中采用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或者言语羞辱的方式,从主观上来讲对孩子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和不良的影响。甚至有的走向犯罪道路,给孩子造成一生的伤害。 在机制上,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牵头部门和协调机制来开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伤害的工作,也缺少对教师、医生这种特定的主体发现报告儿童伤害事件的义务规定,缺少对相关部门的干预救助措施和程序的具体规定。所以,导致一些部门对虐待儿童行为很难早期介入,执法无据。同时,专业性的儿童社工服务机构还是比较匮乏的,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暴力伤害方面的投入与儿童保护的实际需求之间差距也比较大,所以使一些儿童受伤害案件不能及时地受到制止或者惩罚,就引发了严重的后果。 同时,我也认为处于特殊群体儿童伤害的案件,在发现干预和社会监督方面还不是很到位。比如像留守、流动的儿童、单亲家庭的儿童等,对他们的关爱机制也不是很健全。家庭暴力、性侵犯这种严重的虐待行为应该说还是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惩治,以至到出现了一些儿童自杀、伤亡或者早孕这样的恶性后果暴露出来,成为公众关注的一个话题,为时已晚。 所以,我想从上面的这些原因可以看出,校园恶性性侵折射出来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和它产生的原因,让我们感到应该引起全社会对这个问题的高度关注,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的措施予以重视。

法律有必要对男童受性侵害的加强关注

[网友空降农民]: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亟需完善的地方?如何强化执行机制?

【张雪梅】:目前儿童保护的主要法律还存在过于原则、分散、缺少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的手法。首先来说,儿童保护的主要制度监护制度对儿童监护人的变更、撤销还有监督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目前法律中所规定的临时监护制度,还有委托监护制度也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的程序和国家责任的体现。再有,我们的法律当中针对儿童暴力的专门的规制也需要完善。对于针对儿童的犯罪的这种惩处机制需要刑法在罪名的设置上作出一些调整和规范。针对校园安全也需要进行统一的强制性的立法,这是第二个方面。第三,应当设立儿童暴力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以早期发现儿童受暴的案件。规定家庭成员、教师、医生、医护人员这些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负有当发现儿童发生伤害案件之后进行报告的义务,应当鼓励社会大众勇敢地拿起自己的手机和电话报告身边正在发生的儿童暴力案件。再有就是我们针对遭受暴力侵害后的儿童的救济制度也需要完善。 一是对生命和健康可能继续受到严重威胁的孩子要设立一个紧急庇护与临时安置来保护他们当家庭对他们实施侵害以后,他们能够有一个栖身之地。 二是对儿童受害人的综合救助服务与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更加体现儿童的最大利益,我们目前针对儿童的帮助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而与法律援助工作紧密相关的儿童的心理的辅导,医疗的救助,家庭监护的支持与服务,这些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地建立起来。 三是对男童性侵害的关注。我们目前的《刑法》有猥亵儿童罪,有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强奸罪的规定。但是针对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男童遭受的性侵害,还没有相应的罪名加以惩处。最近,媒体报道的案件中也有多起是教师针对男童实施的性侵害,而我们目前的法律当中对这类行为的干预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过于轻纵犯罪人。 最后一点需要完善的地方是程序上的,在程序上应当明确对儿童受暴案件的调查与处理的具体的流程,并且在司法程序当中要关注儿童受害人的权益,减少二次伤害。 一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所以法律需要完善是一个方面,关键还是在于执行。在这方面一是要加强对儿童保护相关的责任人的培训,使他们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二是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儿童暴力案件处理的特殊性。三是加强社会的监督,鼓励举报。

【蒋月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强化执行的机制,是解决根本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我们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尚不健全,体现在:第一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尽管我们国家相关法律里面都有明确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是因为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所以它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不是很清楚,执法部门的责任还不是很明确。在执法过程当中的法律依据不足,干预的程序也不是很清楚,包括对施暴者有效的教育矫正措施在法律当中都没有很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我认为还是需要加快制定出一个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以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也是从法律和制度上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第二,履行国家监护责任的相关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我们国家规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还不完善,对监护人的能力规定不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的规范也不明确,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没有一个监督的制度,对有过失的监护人的惩戒措施操作性也不是很具体,导致了在实践的过程当中由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说监护行为发生了偏差,而使未成年人权益不断地受到侵害的现象发生后,失职的监护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第三,《刑法》相关的条款保护未成年人的力度还不够。比如说虐待罪关于未致人重伤和死亡的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使得儿童在遭受其法定代理人实施的暴力时,难以获得及时救济。同时,虐待罪主体仅限于受害人家庭成员,目前暴露出的典型案例很多为非家庭成员的儿童看护人、照料人实施对儿童的虐待行为,不能按照虐待罪处理。忽视、虐待儿童造成的重伤和死亡案件屡有发生。但法律规定,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另外,奸淫幼女罪没有从法律上强调特殊主体,比如说看护人、教师的严格责任。这些人利用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便利和控制关系,对儿童实施性侵更加具有隐蔽性,同时其行为破坏了儿童对成人的信任,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更加严重和长远的影响。三是嫖宿幼女罪法定最高刑偏低,不利于强化社会公众对幼女的保护意识。

[网友看上去不美]: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无疑不刺痛着人们的心灵,面对一系列的性侵案件,未成年人应采取哪些措施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低,家长、学校又应该做哪些工作?

【丛中笑】:遇到这样的问题,未成年人首先要知道这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包括触碰自己短裤和背心以下的部位以及亲自己的脸蛋,这些地方除了父母,其他人是不能触碰的。 第二、如果有人想触碰自己这些敏感的部位,一定要用自己的身体挡住或者是迅速的脱离。 第三、可以大声呼喊,请求救援,因为这样的不法分子心理非常脆弱,一旦我们大声呼唤,会引起他们的恐慌。 第四、如果发生了这样的行为,一定要告诉父母或自己信得过的学校老师、领导。 因为受到性侵害的很多孩子年龄都很小,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低,这就需要家长和学校做更多的工作,家长不要把性教育作为一个禁区,应该尽早、及时的告诉他们自己的身体是需要受到保护的,不能受到他人的侵犯;不要随意跟陌生人走,一旦遇到危险情况要及时告诉家长;同时家长要给孩子更多的爱心,让他们能够信任家长,及时的跟家长沟通和交流。作为学校,应该有计划、有系统的对儿童实施性教育。目前在我们国家,性教育的内容还比较缺失,虽然有一些,但是概念性的东西多,可操作的实用内容还比较少。这些都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此外,学校还应该建立心理咨询室,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特别是对于两性关系的认识给予更好的指导。

(责编:谢婷、房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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