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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等谈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2】

[摘要]6月20日9时,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中国儿童中心主任丛中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健全机制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2013年06月20日14:31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中国儿童中心主任丛中笑

性教育是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培养的重要内容

[网友康熙穿越]:根据调研显示,家长的监护缺失甚至空白,是儿童容易受到猥亵侵犯的一个重要原因,家庭对儿童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也显得尤为重要。请问嘉宾,全国妇联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都开展了哪些工作?

【蒋月娥】:全国妇联一直高度关注儿童的健康成长,积极地推进依法保护儿童的权益。通过各种渠道在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我们也通过调研、制度的研究、培训、地方试点,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全国妇联针对留守儿童推出了“共享蓝天”留守儿童关爱行动,通过组织志愿者,利用家长学校为留守儿童提供代理家长、代理妈妈等关爱服务,帮助他们弥补亲情缺失,构筑一个安全的网络。我们还积极地推进“妇女之家”的建设,目前已在全国建立了73万个,通过“妇女之家”开展一些宣传、培训、咨询、疏导,也通过一些文艺活动将法律的知识送到社区妇女的身边。以就近就便自愿互助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互助组,目前已建立了28万多个互助组,留守妇女通过互助组在生产上相互帮助、生活上相互扶持、情感上相互依靠、安全上相互关照。特别是全国妇联从2008年开始就积极地推进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我们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研讨,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公众对立法的态度,八成以上的公众赞成专门立法。我们还通过试点总结实践经验,与相关的专家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稿,提交给立法机构。非常高兴的是全国人大已将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纳入了立法计划,相信在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努力之下,推进加快立法的进程,使这个惠及广大家庭和妇女儿童的法律能够尽早出台。 我们还开展了受暴力侵害和拐卖被解救儿童临时监护制度的专题研究,也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的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修改《刑法》以及综合治理拐卖犯罪买方市场的对策建议,提交给相关的部门,也得到了有关领导的批示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我们还积极的在实践当中去探索建立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儿童保护社区试点等,探索为受暴伤害的妇女儿童提供直接服务的工作机制。

[网友maomaopi]:有专家呼吁,要将防止性侵自我保护的内容写进教材,同时对教师行为加强管理。嘉宾对此有何看法?我们的教育缺失是否能及时补上这一课?

【张雪梅】:现在在学校的性教育工作中有一个尴尬的局面,就是老师不知怎么讲,孩子不知怎么学,没有针对性强的教材,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传统的思想观念还比较浓重。所以,将防止性侵害自我保护内容写进教材还是很有必要的。有些地区通过项目的探索研究出适合不同年龄段的儿童的性教育的校本课程,也是目前没有统一教材的很好的做法。但是要注意的问题是,在性教育的过程中不仅是给孩子们讲青春期性的问题,关键还要对孩子提出一些自我保护的策略和方法,目的是让孩子们防范这类的侵害。 对教师行为加强管理不仅是对儿童性侵案件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整个校园安全管理的一个要求。要让教师了解,违法代价大,依法履职降低风险。目前,学校在对教师的管理中要建立起教师之间的互相监督制度,建立起家长、学生对教师的监督制度。还有社区对学校的监督制度,以实现全方位的对教师行为的管理和监管。 建议,从根源上预防教师对学生的暴力行为,还有一个做法应当提出来,就是能够将这个后期堵漏变成前期的预防。在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继续教育当中,要有儿童权利保护的内容。同时,在师范类院校对将来要走上教师岗位的学生设置儿童权利保护的课程。一方面让教师和即将走上教师岗位的学生了解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同时也了解作为教师在儿童保护当中负有的职责,比如说强制报告等。

[网友嘎丽阿妲]:前不久,针对近日频发的儿童性侵害案件,广东25家公益机构联合向广东省教育厅递交了《广东省妇女儿童权益机构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建立校园性侵害防治体系的联合建议书》,希望教育管理部门积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教师培训和资源整合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请问丛主任,您如何看待和理解此项建议?中国儿童中心作为儿童教育的重要基地,是否赞成这样的提议和做法,又带给中心哪些启示?

【丛中笑】:这样一个联合建议非常好,我非常赞同,表现了大家对于校园性骚扰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亟待改变这种现象的强烈愿望。儿童受到性骚扰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这就要求社会各部门要协同合作,形成法律和政策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这种现象,减少儿童受到性伤害。当然,这样一个联合建议书如果能够得到落实,还需要我们做很多工作,特别是需要各部门明确分工,明确职责,要有政府部门的顶层设计,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应。 中国儿童中心作为国家级的校外教育机构,我们觉得责任重大。我们在联合国儿基会(06-10年)儿童保护体系建设上就承担了技术臂膀的作用,当时我们是在石家庄做的试点,由当地民政部、妇联、社区、法院、教育部门、学校建立了联合机制,当时主要是为了保护无家可归的弱势儿童。这个机制的建立对于我们非常有启发,应该成为我们保护儿童身心和权益的一个有效的机制。 在这个机制里,一是要建立一个信息沟通的渠道,在第一时间可以进行信息沟通。二是要有高效的运转机制,使弱势孩子在短时间内就得到了有效的保护,避免了互相推诿、职责不清的现象。三是可以弥补目前我们职能部门职能中的缺位的情况,特别是可以形成一个联动机制,这样一个项目对我们启发非常大。我们中心目前正在建立儿童健康人格培养体系,我们也将会把性教育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向家长、儿童宣传,也会组织多种形式的有效活动,让儿童学会自我保护。

对老师和委托看护人应建立严格准入机制

[网友保鲜盒皮皮]:国外在对未成年人保护上都是如何进行的,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张雪梅】:国外对儿童保护上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比如美国、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他们在立法当中针对儿童的保护有专门的立法体系。例如美国的《预防儿童虐待与疏忽法案》,澳大利亚很多州都有儿童青少年家庭法案,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中,也有专门的政府部门负责对儿童的保护和这些法案的实施。这样就在法律制度和实践当中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完整的儿童暴力伤害案件报告、反映与干预的机制。儿童视角贯穿在整个程序的设计当中和制度的安排中,来体现儿童的最大利益。从早期发现到接受报告、调查评估,再到将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有继续受到伤害威胁的儿童紧急带离家庭进行临时安置等保护措施,再到对家庭的服务与支持,对儿童的心理、法律、医疗等方面的综合服务,都是比较完善的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当中,法院也发挥了主要的作用。例如,对儿童受害人临时监护的问题,长久监护的问题,还有对施暴人的惩处,我们看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对待儿童受暴案件行政的干预和司法程序是环环相扣的、紧密对接的。而目前在我们国内,针对儿童受到性侵的暴力的案件,我们除了血淋淋的案件构成犯罪以后,我们的司法的干预是非常薄弱的,例如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受到教师体罚暴力的案件。即使对于施暴人进行犯罪的惩处,对儿童的后续的安置关注的也不够。针对儿童性侵的案件,美国在强制报告制度中将儿童可能遭受性侵威胁的情形作为强制报告的一项标准和内容。从台湾对儿童性侵案件来看,也是采取严厉的政策。例如针对校园的性侵案件,台湾有专门的政策对不适宜任教人员进行网上通报和信息查询。他们有一套信息查询的系统,对于有过性侵儿童的教师、教职人员或者知道儿童受到性侵而不举报的教师等其他一些不适宜任教的教师,对这部分教师的信息全部上网,所有学校都可以上网来查,通过这个系统来查询,并且政策规定所有学校不得再录用这些教师。这就给一些老师在性侵儿童案件以后又可以随意地进行工作的调动不留有机会。在我了解的多个案件中,也是最近发生的,有的教师在几年之间转换了7所学校,在7所学校当中都有儿童性侵的行为。所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一些法律的制度和实践中的做法,我们是可以来借鉴的。实际上,我们国家在2003年教育部和公安部、司法部就有一个针对预防校园性侵害的通告,就规定了当教师发现有儿童受到性侵害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如果知情不报的也是将被开除教师队伍并且永不录用。但是从最近这十年的实践来看,这个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我们仍然在每年都看到有很多的校园性侵案件的发生。所以台湾网络通报的系统我认为我们内地完全有条件来建立。

[网友静水流深幸福人]:教师应该为人师表,并且应当保护好学生不受侵害,但他们却利用教师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这其中又反映出了怎样的问题?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这种做法,您的态度又是什么?

【张雪梅】: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对儿童进行犯罪,应当要用严厉的法治来进行处理,因为这首先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师德教育的问题。

【丛中笑】:这种问题的出现表现出一些教师道德的堕落,是我们非常愤慨的,这种现象必须予以遏制。我们也准备召开相应的专家研讨会,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特别是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还要在一定范围内对家长和儿童进行培训,让家长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教会儿童自我保护的具体办法。我们还准备编写相应的性教育活动手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发一些儿童自我保护的工具。

【蒋月娥】:全国妇联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对近期发生的多起性侵女童案件极为愤慨,已通过媒体发出声音,旗帜鲜明的表明态度。侵害女童的恶性事件既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更是违背社会良知与公共道德,影响极其恶劣,对这些行径应依法彻查、依法严惩,决不留情。 保护孩子远离伤害、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继续呼吁要严厉打击一切侵害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完善立法、健全机制,加大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女童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保护儿童,为儿童做表率的良好社会风尚。 我们也希望社会在关注儿童伤害特别是性侵案件的同时,注重对儿童隐私的保护,关爱儿童的心理健康,避免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

[网友草莓berry]:对于未成年人的照料者,无论老师、家长,还是法定、委托看护人,是否应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有何好建议?

【张雪梅】:对于老师和委托看护人应当建立一个严格的准入机制,首先我们教育部的一些规定已经规定了一些不适宜担任一线教师的条件,比如有精神病史或在传染病期间的人员不能担任教师。对于多次体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直接对儿童实施了性侵的行为,通过一些有效的措施严格将这部分人员排除在准入机制之外。再有就是对委托看护人,现在还有很多的儿童他们的父母因为工作等原因不能直接地监护和看护孩子,可能将孩子留守在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委托监护制度应当对被委托的人员的条件作出规定。同时在委托监护中也应当强化儿童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和政府部门的责任,来强化委托监护的监护制度,避免看护人对儿童实施伤害。

【丛中笑】:可以有相应的一些考核机制,对于教师必须要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法定、委托看护人和照料者也有相应的监督和法律机制。在传统观念上,家长作为儿童的法定看护人,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体罚孩子的现象,这些做法不利于在社会上形成儿童保护的氛围。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应该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只有在这样的氛围下才能使“儿童优先”理念真正得到落实。 教师是一个崇高的职业,必须要有严格的职业操行和高尚的品格,教师队伍一定要清除那些心理扭曲、品行不良的人。一要建立教师品行档案,以便随时记录和了解教师的品行。二要有儿童投诉室,如果学校没有条件也可以由某些人来受理这样的投诉,一旦儿童受到性骚扰,他们可以知道找谁。三要有道德考核机制,制定出教师道德考核的具体内容,每半年或一年考核一次,发现有不良行为的教师,及时处理。除此之外,也建议教育部门尽快制定严格的教师准入制度和相应的监督机制,使那些具有不良行为的教师得到严厉的处罚,警示社会,起到威慑作用。

[网友纸醉金弥]:最高人民法院5月29日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请问嘉宾,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意见,对控制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的行为能起到哪些作用?

【张雪梅】: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相关的指导意见,一方面是对法院内部有着积极的作用,规范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重视,重视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权益。同时,对整个社会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形成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向社会传递侵害儿童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保护儿童的良好环境。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儿童保护的意识和对待儿童保护案件的处理,各地的水平也不一样,所以还要继续期待最高法院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责编:谢婷、房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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