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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韩耀元谈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与打击渎职犯罪【2】

[摘要]6月27日10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级检察官韩耀元做客强国论坛,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与打击渎职犯罪”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韩耀元在访谈中表示,最高检察院于今年3月,专门部署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2013年06月27日11:21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级检察官韩耀元

查办环境污染案件应与犯罪预防工作相结合 从源头上减少违法犯罪

[网友人见人扁帝]:环境污染对咱老百姓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一旦发现身边有环境污染的情况,达到什么程度能够报案?如何有效寻求司法部门的帮助?

【韩耀元】:《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十四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污染行为达到前述十四种情形之一的,公民都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由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网友舞动的微风]:有些工厂的排污悄无声息,环境污染像温水煮青蛙,居民短时间内难以察觉,一旦发现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检察机关从哪些方面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防范于未然呢?

【韩耀元】: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工作:一是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坚持惩防并举,结合办案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对于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监管体制机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要向环保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治理对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二是通过查办案件,发现、总结和研究环境保护领域犯罪案件发生发展的内外原因和规律特点,以专题调研报告、案件分析报告、检查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社会管理、立法执法工作等意见建议,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三是通过采取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举办法制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发布公益广告、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主动与主流媒体加强联系沟通,深入宣传查办与预防环境污染犯罪的重大意义、办案重点、立案标准、举报方法,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网友优雅的猪]: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办案人员面临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检察机关是否对相关检察官有针对性的培训?

【韩耀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是,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费用昂贵,难以满足办案实践需求。为有效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还明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检察机关将指导培训办案检察官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办案中严格依法审查使用证据,准确认定犯罪。

韩耀元:公民发现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网友流浪的加菲]:近年来,最高检采取了哪些措施打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效果咋样啊?给我们举例说明下呗。

【韩耀元】:最高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查处环境监管渎职犯罪。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最高检察院开展了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将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专项工作八个重点查办领域之一,在专项工作中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案件。2013年初,最高检察院部署集中开展为期两年的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属于这次专项工作确定的重点领域之一。

此外,最高检察院还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的指导。去年11月,最高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中就有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检例第4号),该案例强调,一些实际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主体要求,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408条的规定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察院于今年3月,专门部署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最高检察院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专项活动中要注意发现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加大对相关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本《解释》也是最高检察院加大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打击力度的一个具体而有力的措施。

[网友杨再昌]:韩检察官,如何加大环境污染刑事案的查处力度,保护好生态环境?

【韩耀元】:一是公民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举报。发现有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二是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并且在行政执法过程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三是公安机关要加大立案侦查工作的力度,对公民举报的案件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审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四是人民法院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审判工作力度,严格依法判处刑罚,该判实刑的判实刑,该判重刑的判重刑,该判罚金的判罚金。五是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批捕公诉工作力度,同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监督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审判,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通过上述各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使环境污染犯罪得到及时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这样才能更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发生,保护好生态环境。

最高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注意发现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职务犯罪线索

[网友团团绿]:有些环境执法部门和人员常常以罚代刑,致使环境污染犯罪更加猖獗,针对此情况,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监督和打击?

【韩耀元】: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走访公安机关、环境执法机关、查询“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关注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注意发现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对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加大对相关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必要时派员赴当地参与办理。

[网友黑椒牛柳]:哪些行为属于环境监管的渎职犯罪?如何从立案标准上进行认定?

【韩耀元】:刑法第408条专门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两高”《解释》第2条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入罪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即明确规定具有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6、“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等八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监管渎职行为虽然不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但是如果符合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的,可以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2013年“两高”《渎职犯罪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入罪标准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网友杨再昌]:韩检察官,环境污染刑事案中,为何未有判死刑的案件报道?

【韩耀元】:根据《刑法》的规定,环境污染犯罪主要包括三个罪名:一个是污染环境罪,按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最重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第二个罪名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根据刑法第339条第1款规定,最重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第三个罪名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根据刑法第339条第2款的规定,最重可以判10年有期徒刑。但是根据这次“两高”发布的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那么,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有可能适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说,尽管以往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没有判死刑的报道,不等于说以后就永远没有。

【韩耀元】:非常高兴跟网友在线交流,再见!

(责编:谢婷、房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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