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侯欣一谈“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2】--强国社区--人民网
人民网>>强国社区>>人民访谈>>访谈回放

姜明安、侯欣一谈“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2】

2013年05月02日19:14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资料照片

  司法领域的腐败比犯罪本身还可怕,是因为它会摧毁司法公信力

  [网友大海深处是家乡]:“司法领域的腐败甚至比犯罪本身还要可怕”,请问嘉宾怎么看这句话?惩治司法腐败应从哪些方面入手?司法监督机制如何完善?

  【姜明安】:英国17世纪伟大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论法律》中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领域的腐败之所以比犯罪本身还要可怕,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会摧毁司法公信力,“污染水源”,其危害是全局性的,而十次犯罪或更多次犯罪即使损害再大,但毕竟只是“污染了水流”,危害是局部性的。如何惩治司法腐败?与惩治行政腐败一样,同样有治本和治标两个方面。就治标而言,当然是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就治本而言,则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审判公开,包括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公开(如判决文书上网等),使腐败行为难以实施、运作,一旦实施、运作,也易于揭露、查处;二是法官制度,通过制度使法官和法官的家属实行利益回避,如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法官所在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做律师业务等;三是法官待遇,绝大多数法治发达国家,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均高于国家其他相应级别的公职人员。只有法官待遇从优,才能使法官对其职位特别具有荣誉感和敬畏感,特别珍惜,不致因追求利益(甚至一点小利)而玷污这一职位。对此,要说服我们的其他公职人员:让法官享有较优待遇,是司法规律的要求,是保障社会公正最后一道屏障安全可靠必须采取的措施。当然,提高法官待遇只是保障司法清廉的措施之一,并非唯一措施。要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司法清廉,必须有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以及对法官长期的法治理想、理念教育,使其在内心深处筑起反腐防腐的钢铁长城。

  【侯欣一】:这个话前面有了一些表达,我觉得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表达,可能社会上犯罪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按照法律规定都同样是犯罪,但是法官的腐败犯罪可能对社会的影响更可怕。因为大家都在说一句名言,一个法院的错误判决可能是污染的水源,而不是污染的水流,一个行政机关或者一个行政官员的错误或者他的受贿,他最终做出一个决定,在一个法制国家通过司法可以把它校正过来。一个国家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官员要是腐败,你很难想象能够公正,法院不公正了这个国家就真的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就不可能有公平正义。所以刚才网友表达的话我个人是认可的,他说的有一些形象,但是道理是没错儿的。至于说法院司法腐败怎么解决?我觉得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个人觉得司法目前面临的腐败跟社会其他方面面临的腐败解决的思路都差不太多,也不能说法院就有更特殊的解决办法,无非这么几点,第一个就是公开。如果把审判过程更多的公开、更多的透明,把审判的结果,比如说判决书全上网,除了一些涉及机密和隐私,判决全上网,让大家网上可以查到。那么这个法官即使有受贿行为,那么他公开的错判要冒很大风险,因为专业人士一看就知道判错了,可能就有咨询,然后又有其他程序启动。如果没有公开透明就有可能导致暗箱操作,我想这是解决司法腐败最核心的办法,也是目前提高司法公信力最核心迫切的手段。第二点,从法院内部制度设计上来讲,应该注意到怎么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保证法官的尊严。案件最终都是由法官来审理,无论是错判还是错案,还是腐败现象都跟法官个体是相关的,法官如果他的责权利不统一的,法官如果在体制内没有了尊严感,你很难对他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现在法官群体里边,由于法院行政化的问题,使很多法官尤其基层法院的法官都不太愿意当法官了,很想离开这样一个职业。在基层这种现象是有一定的普遍性的,那么法官不想当法官了,你说你对他要求再严都很难,他首先没有尊严感,他觉得自己在从事着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职业,而不是说当官比判案子更好,这是必须要从制度上解决的。再有,比如说基层法院法官的待遇确实需要提高,有很多基层法院法官待遇实在太低,我也是确实替基层法院法官说句话。有些刚刚进入法院的学生,他的收入低到难以想象,这对保证他职业尊严职业操守不太现实。但是适当的待遇才能保证尊严,这些是制度上的问题。第二我们对法官的教育更多的是政治道德教育,而不是职业伦理教育,对法官还是要强调职业伦理教育,法官要守法,要有法律是非意识,不能仅仅强调对党和国家的负责,公正办案就是对党和国家最大的负责,所以我们要提高职业操守的教育。这个教育虽然不能夸大教育,但是必须得适当。另外一方面就是监督了,在目前来看,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媒体的监督、社会的监督可能是更需要的,行业内部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都不能否定它的作用,但是可能更有效的还是媒体,来自社会的监督,因而怎么能保证媒体保证社会对法官的监督实实在在有效,这方面应该采取一些办法。如果上面这么几个方面都能做到的话,相信司法腐败会有一定的改变,相信我们的法制法院会向正面在发展。

  [网友一楼拜强坛]:应该怎么看待律师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姜明安】:律师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首先,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对法院、法官是否公正办案有着既切身又理性的感受和体验。在“切身”方面,律师对司法公正的感受和体验也许不及当事人,但在“理性”方面,律师对司法公正的感受和体验肯定超过当事人。而且,律师对司法公正的感受和体验又会深刻影响当事人,并通过当事人影响社会公众。其次,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不仅实际形成和创制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对代表国家出庭的公诉方形成制约;在行政诉讼中,律师对行使国家公权力(行政权)的被告方形成制约(当然律师也可代理被告方对有钱有势的原告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形成制约);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使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对于法律知识欠缺,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低的当事人)获得公平博弈的条件。而且,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对法官公正审判形成监督和制约,在律师代理权、辩护权获得有效保障的条件下,司法公正度是可以大大增加的。现在的问题是,律师的代理权、辩护权在一些时候、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甚至受到蛮横侵犯。这不能不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从而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再次,律师对司法公信力的贡献不仅限于个案。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人群体(律师协会是其组织形式),是构成国家法治环境的重要因素,对国家整体司法公信力影响甚巨。当然,律师对司法公信力正作用的发挥,不仅取决于国家法律对律师权利的保障,也取决于我们律师自律和敢于、善于行使权利。如果我们律师不自律,为了个人利益行贿法官,如果我们律师不敢于行使权利,明知当事人无罪,却不敢做无罪辩护,如果我们律师不善于行使权利,对于法官司法不公束手无策,面对自己当事人权益受侵害无所作为。那么,律师对司法公信力不仅不能发挥正作用,而且可能发挥负作用。

  【侯欣一】:我个人态度是这样的,在审判的过程中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参与者,他对整个案件最终的公正审判会起很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都是不需要证明的。律师从表面上看他在为辩护人服务,这个从表象上看是没有问题的,他在维护辩护人的利益。但他实质上最终是帮助法官了解最终事实,对法官最终的正确判断是一个很重要的力量。所以说如果审判的过程中给律师更大的发挥空间,从制度上去促使律师更多的去表达、去寻找问题,如果是一个刑事案件,他跟控方积极辩论,如果是一个民事案件他跟对方委托人积极辩论,对于法官对事实的了解和最后的判断是有很大的好处的。所以说我们最近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也证实了一点,就是由于律师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没有办法充分地履行职责导致最后案件的错判,这个已经有明确的教训。所以说我觉得应该是对律师在执行他的职业环境中,应该从法院的角度讲尽量地给他创造好的环境条件,让他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对法院对国家司法公正是一个好的作用。社会上有些人老在质疑律师这个职业的品行,我个人觉得我们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我们有必要过多地考察或者指责一个人做事的主观动机,我们还是看他最终起到什么效果。刚才我讲了律师表面上看是在为委托人服务,但是实质上他在服务过程中他的提问、观察、辩护对法官判断了解事实起到很大的作用。所以法院是不应该给律师在职业过程中制造障碍,应该是积极站在律师的角度,这是好的。律师和法官是法律中的职业共同体,而目前国内职业律师大多数是经过正规政法学院培养的,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整体上有了很大的进步。所以我觉得给律师提供职业空间是好事。

  “信访不信法”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缺失或下降

  [网友中街老叟]:眼下涉及到弱势群体维权的事件中,“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不在少数,您认为根本原因是什么?解决之道又有哪些?

  【姜明安】:“信访不信法”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缺失或下降。治理之道有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宏观层面的建设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如党委、政法委不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立法保障(如修改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应诉讼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保障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依法公正办案等)、社会法治环境培育(提高国民的法治观念、增强各级领导的法治思维等);中观层面包括法院司法政策调整、法官素质提高、待遇提高、审判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等;微观层面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具体审判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我在前面已经专门谈到了行政审判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我认为,只有宏观、中观、微观的所有这些改革都到位了,“信访不信法“现象才能得到根本治理。

  【侯欣一】: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也令人难以回答,对这个问题我多少还有一些了解,我个人看法是这样,目前群众中民众中存在着“信访不信法”这样一个现象,这一点毋庸置疑。导致的原因我觉得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确实有一些上访的民众在司法过程中遭受不公正,这是我们不应该质疑的,这个比例多高?没有做过实证研究,但是存在这种现象是现实的。你很难想象一个国家这么多人上访都是在闹事,我觉得相当的人是因为确实在司法过程中受到不公正。这种不公正也并不完全像有些人想的是他个人理解的不公正,我觉得可能还是实实在在的不公正,无论实体还是程序上确实有这样一些不公正。这样一些不公正通过司法途径找不到救济渠道,最后他只能走向信访,这是一个原因。比例多大,我没有做过实证研究,但是这个现象我觉得到什么时候我们不应该回避。第二点,从我们现在的制度设计上可能也有问题,比如说法院的判决已经是最终判决,要求再审的话,即使有了新的证据要求再审的话,可能有些时候尤其强调维稳的情况下,这个成本是很昂贵的,这个渠道也不是很畅通,他只有去信访。最后一点,他跟我们最近这些年整个司法终局性越来越差有关系,在一个国家里边法院判决是最终局的,不能改变,这样法院才有权威。如果法院判决不是终局的,有别的机关有别的人可以改变,大家是不会相信法制,大家只能找到更大的权力。我们现实生活里边就存在这样的现象,结果导致很多人宁可信访找更高权力者不去信法,这三个方面的原因。怎么解决,可能针对这几个方面有些具体的建议,一个方面是法院还得审判公正,通过法院的审判公正来让大家信法,怎么公正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但是这一点我们必须得坚持。第二点对这些弱势群体正常合理要求,你得给他一个便捷的渠道,哪怕是法院,都得给他提供便捷渠道。现在有些弱势群体使用法院成本是很昂贵的,没有办法寻找更简单的行政程序或者行政办法,这是制度上要想办法的。第三点就是对信访问题是需要国家全盘考虑的,我个人的观点是国家应该逐渐取消信访,把问题放到法院去解决为好。在一个法制国家保留了法院司法渠道,然后又同时保留信访渠道,最终对法院的权威性从目前实证材料来看可能会有危害的,这样的问题不解决,很多老百姓“信访而不信法”还是会存在的。

  【侯欣一】:谢谢各位网友,以后我们有机会再聊天。

  【姜明安】:感谢各位网友的提问,再见!

(责编:李哲、房爽)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