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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张智辉谈司法改革

2013年03月25日18:51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智辉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

 【张智辉】:各位网友大家好。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明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完善

  [网友浓情小仔]:人民检察院在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您能否介绍一下,这项改革在哪些领域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

  【张智辉】: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到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到十七大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再到十八大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我们清晰地指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和根本任务。这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检察改革作为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始终与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整体进程同步推进。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0年、2005年制定下发了关于检察改革的两个三年实施意见,并于2009年出台了深化检察改革的工作规划,提出了检察改革的具体任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有序推进,成效明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完善。这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可以说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三是进一步加强了检察队伍建设。

  强化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制约,有效杜绝“以捕代侦”现象

  [网友小绿叶]:在推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的制度的条文当中,出现的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请您解释一下这个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是怎样的?

  【张智辉】: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同时行使侦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职权。个别地方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立案、逮捕的条件,实行所谓的“风险决策”,影响了案件质量,也损害了检察执法的严肃性。社会上和学术界也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当由上级检察院行使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的权力;也有的认为应当交给法院行使。根据司法改革中大家达成的共识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特别是为了防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逮捕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就制定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以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制度,强化了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有效杜绝了以捕代侦现象,提高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审查逮捕质量。“上提一级”改革的具体实施步骤是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以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的同时,遇有四种情况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有疑点的;二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逮捕有疑点的;三是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四是其他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无逮捕必要、不宜羁押等意见,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要一律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人民检察院实行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制度,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

  检察机关对司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网友咖咖小屋]:请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司法改革有在法律监督方面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进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加强法律监督,因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和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在刑事诉讼中,立案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强制。为了有效地追诉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受利益驱动,以刑事立案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对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了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程序和措施。第二,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充分保障人权。第三,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第四,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五,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通过这些方面的监督,保障了司法公正,也保障了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主持人]: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和职务犯罪最有碍司法公正,并为人民所深恶痛绝。高检在完善内部分权制度与监督机制上采取了措施?

  【张智辉】: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三大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但是从法律的具体规定上看,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遵守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不包括对司法工作人员个人实施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渎职行为的监督,这对维护司法公正是不利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会签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实行法律监督。这个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司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活动中的渎职侵权、滥用职权起了很好的作用,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对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来维护司法公正,这与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决定进行监督,共同构成了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权滥用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当然,这个监督主要是对外部的监督,也就是检察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的监督。就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来说,一直是检察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对自身活动的监督,一个方面就是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包括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督查、督导活动;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对办案中的一些关键环节交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也是加强内部监督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第三,加强对内部执法办案活动的管理实行案件受理与办理相分离的制度。为此,全国检察机关成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和管理工作。案件管理部门不承担具体案件的办理,实行办理与管理的分离,这也是一个内部分权制约的很重要的环节。当然,在此之前,检察机关还实行过抗诉案件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分离的制度,就是承担抗诉职能的部门不再承担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责,这两个职责的分离也是内部分权达到监督制约的一个重要方面。第四,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专门印发了《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错误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对具有过错的检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或者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责任编辑: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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