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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张智辉谈司法改革

[摘要]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为今后检察改革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十八大精神,认真总结十五大以来检察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在抓好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其在检察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十八大确定的目标,深入研究制约检察制度完善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突破口,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乃至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提供制度保障。
2013年03月25日18:44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副总裁唐维红(右)会见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智辉

  编者按:3月25日15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智辉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参与。

【访谈预告】 【图文直播】 【访谈全文】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明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完善

  [网友浓情小仔]:人民检察院在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您能否介绍一下,这项改革在哪些领域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

  【张智辉】: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到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到十七大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再到十八大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我们清晰地指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和根本任务。这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检察改革作为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始终与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整体进程同步推进。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0年、2005年制定下发了关于检察改革的两个三年实施意见,并于2009年出台了深化检察改革的工作规划,提出了检察改革的具体任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有序推进,成效明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完善。这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可以说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三是进一步加强了检察队伍建设。 【详细】

  强化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制约,有效杜绝“以捕代侦”现象

  [网友小绿叶]:在推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的制度的条文当中,出现的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请您解释一下这个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是怎样的?

  【张智辉】: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同时行使侦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职权。个别地方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立案、逮捕的条件,实行所谓的“风险决策”,影响了案件质量,也损害了检察执法的严肃性。社会上和学术界也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当由上级检察院行使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的权力;也有的认为应当交给法院行使。根据司法改革中大家达成的共识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特别是为了防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逮捕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就制定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以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详细】

  检察机关对司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网友咖咖小屋]:请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司法改革有在法律监督方面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进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加强法律监督,因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和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在刑事诉讼中,立案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强制。为了有效地追诉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受利益驱动,以刑事立案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对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了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程序和措施。第二,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充分保障人权。第三,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第四,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五,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通过这些方面的监督,保障了司法公正,也保障了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详细】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改革过程中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

  [网友Lucylucy 12345]: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标准是什么,如何保证监督员能够有效的实施监督权?

  【张智辉】:我先讲一个观点,为什么要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呢?主要是考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主要是对其他司法机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但是,检察机关自己的执法活动也是要受到监督的,要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对检察权的监督,除了有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之外,也有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等的民主监督,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这些监督对于保障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十分重视来自外部的监督,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通过外部监督来促进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这些监督通常都是宏观的、原则性的监督,即使是涉及到具体的人或者事,也都是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包括查处检察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受到其他司法机关的制约,包括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最终都要移送审判机关进行审理。但是在检察环节上终止案件的,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自行降低办案标准等现象的发生。这也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质疑较多的一个方面。在检察改革中,许多学者提出了关于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建议。根据各个方面的建议,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从社会各界人士中选任人民监督员来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 【详细】

  强化法律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网友狼与狗的时间]:侦查活动中时常发生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高检采取了哪些措施?成效如何?

  [网友忽闪闪]:刑诉法的修改中,吸收了过去的司法解释,一个亮点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实施后在刑讯逼供方面会有什么新的进展?

  【张智辉】:在近几年的检察改革中,我刚才提到强化法律监督是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强化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侦查活动监督的一个重点就是要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发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检察机关从三个方面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其中一个是严格审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高检院于2006年就制发了《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依法纠正违法取证行为。2010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制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一般都叫"两个证据规定"。为了落实这"两个证据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高检院在2010年12月,又制发了《关于适用"两个证据规定"的指导意见》,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庭审中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据的调查核实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详细】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主持人]:您对未来检察改革有何展望?

  【张智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为今后检察改革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十八大精神,认真总结十五大以来检察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在抓好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其在检察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十八大确定的目标,深入研究制约检察制度完善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突破口,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乃至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提供制度保障。 【详细】

  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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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哲、房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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