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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张立勇谈网络时代司法公开

  【摘要】:3月9日15:30,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网络时代的司法公开”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在访谈中,张立勇表示,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是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其实也是一种对法官的爱护。
2013年03月09日17:18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总裁廖玒(右)会见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编者按】:3月9日15:30,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网络时代的司法公开”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本场访谈是“新政论谈”系列访谈第五场。

【图文直播】 【访谈预告】 【访谈全文】 【视频直播】

  河南法院通过案件网络直播来推进司法公开成果显著

  [主持人]:今天我们谈论的话题是网络时代的司法公开。我们知道河南法院确实通过网络的措施来推进司法,采取了一些新举措。比如网评法院,以及开通了“豫法阳光”的微博等等一系列的措施。所以我们网友也是非常想听您来介绍一下这些新举措,它的效果怎么样,想听听这方面的情况。

  【张立勇】:我们2008年开始在全省推行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就是除了涉及到国家机密的、少年犯罪的还有个人隐私的这一类的案件以外,其他的全部上网。到目前,已经有40多万份裁判文书挂在网上。应该是全国第一了。另外,我们接着又推行庭审网络直播,目前已经直播的案件有三万多件,在全国恐怕也是最多的。接着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又开始进行“网评法院”、“网上调解室”、“网上诉讼合议庭”,包括“豫法阳光”微博这种形式,就是展示了我们河南法院全面对外开放、对外公开的形象。从目前来看,效果还是很好的。大家对裁判文书上网,给予很高的评价。广大群众、干部群众对这个事情非常满意、非常高兴。包括庭审网络直播,不管在哪个地方,你到黑龙江、海南、新疆去出差,你只要打开网,就能看到整个庭审的现场,你关注这个案件的庭审情况,而不一定到现场来旁听。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看到。特别是我们《网评法院》和“豫法阳光”微博的开通,方便了网友和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和看法,对案子的审判的程序也好,实体也好,判决的结果也好,你有什么不同意见,都可以通过网络,通过我们的《网评法院》栏目,或者通过我们的“豫法阳光”微博这种形式,直接可以反映给我们法院。【详细】

  透明化权力运作过程,做到 “三同步、两公开”

  [主持人]:公众的监督可以说形式非常多样,公众参与的形式进行监督、关注。我们这边也有很多的网友在给您提问。我们来看几位网友的问题,也是围绕关于网络时代司法公开的话题。两位网友,一位网友叫“湖南女子学院张文骥”,她说,张院长您如何看待网络在推进司法公开方面的利与弊?网络时代司法公开是值得肯定的,请问司法公开是全面公开还是部分公开?司法公开取得了哪些积极的作用?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张立勇】:非常感谢两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觉得提得很到位,也很尖锐。温家宝总理这次在两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提出来,就是要让人民来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所谓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要把权力整个运行的过程对外公开,让广大人民都了解、都掌握、都知道你这个权力是怎么运作的,以便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个阳光就是人民群众的眼睛、人民群众的耳朵、人民群众的手和脚。我这个裁判,我这个判决,到底是不是公正,光你自己说不行,法院法官自己说我是公正的,不行,必须要让这种公正,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这种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就是被人民群众所认可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我们当然是要进行全面地公开,而不是部分的公开。除了个别有一些案件是属于隐私一类的案件、国家机密、少年犯罪的案件,这是法律有规定的,不能公开的以外,其他的都应该是公开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在司法公开的方面,我感觉还是有一些问题的。比如说裁判文书的公开,尽管我把裁判文书全部都上网了。但是,上网了,到底公开的怎么样呢?比如说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我们很多法官用了大量的专业术语,使这个裁判文书晦涩难懂,他看不懂,这能算公开了吗?所以我们提出来,要定一个标准,就是必须我这个裁判文书让邻家大叔看得懂,要达到这样一个标准,让邻家大叔看得懂、听得明白,要达到这样的标准,不能用晦涩难懂的过度的专业术语,而要用民众的语言。第二,我们很多裁判文书不说理,就是说很简单、很生硬,或者很专横、傲慢、强势,本院认为如何如何,本院为什么这样认为,他不说。你把原告的意见陈述说了,被告的陈述也说了,辩护人的意见也都说了,然后本院认为。这个“认为”光是判定你这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申。哪个事实不清楚,哪个证据不足。还有比如辩护人提出一个新的证据,你为什么不予采信,你要讲个道理出来,我提供的这个证据,我认为对我很有利,法庭为什么不予采信,你不予采信的理由是什么,都要讲清楚。但是我们很多裁判文书,它不把这个道理讲明白。所以,这样尽管形式上好像是公开了,实际上是没有公开。当事人根本看不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所以,我们现在提出对裁判文书必须保证这两条,一个是要让邻家大叔看得懂,第二,要把道理讲清楚、讲明白,让当事人口服心服。这是一个裁判文书的问题。还有庭审直播。就是我们现在庭审活动也有一些问题。比如说有的个别的庭审活动都是提前研究好了的,研究好了说,这个案子怎么怎么样,是个伤害案,判处五年  有期徒刑,这样在下面商量好了,然后开庭。这个开庭的过程中,我们的法官往往就不认真地听取在庭审过程中的公诉人或者辩护人的意见,特别是被告的陈述、被告人的辩护或者律师的辩护的意见,而是按照原来,给人感觉走了一个过场,带有一种表演性质的庭审过程。【详细】

  实施“四快三优”、“两免除”举措,成功为农民工讨薪

  [主持人]:我们刚才也提到了一些采取的网络措施,比如《网评法院》和网民建言的专栏,推进司法公开的新举措。我们知道,河南高院还是采取了一些其他的新政措施,比如说“四快三优”,还有两免除,想问一下您新政实施以来的效果如何,还存在着哪些问题?

  【张立勇】:我们主要通过对农民工讨薪,为农民工讨薪过程中推行了“四快三优”、“两免除”的举措。现在看这个效果还是很好的。我们知道,我们的农民工他们在城市里面进入城市,抛家舍业,背井离乡,进入我们的城市,用他们的身躯撑起了一幢幢高楼,用他们的汗水扮美了一座座城市。我不知道你看过没有,他们居住条件是非常糟糕的,有的工棚是很破烂的,非常艰苦的。经常是餐风露宿,晚上有的时候经常是夜里十二点、一点、两点,他们还在寒冷的冬天里加班加点,他们从事这么样艰苦的劳动,最后连他们的报酬、他们的血汗钱都拿不到手里,你说怎么能够容忍这种情况。另外,我就老说,一个大男人,在外面干了一年活,他老婆在家里给他看孩子,照顾他爸爸妈妈,结果你回来过春节了,竟然两手空空,你怎么有脸面迈进家门啊?所以,我就说,我们就从农民工的尊严、体面,他的基本权利这个方面,我们也必须对农民工讨薪的问题给予高度重视。我们现在实行对农民工的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执行,“四快”,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三优”,还有免除他的诉讼费,免除他的执行费。“四快、三优、两免除”的措施,连续四年,为农民工讨薪。应该说,已经处理了九千多起案件,给农民工讨回5.6个多亿,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塑造了我们司法为人民司法,为弱势群体撑腰打气这样一种形象。但是,现在在实际工作当中,我发现这块的问题还是不少的。譬如说我们农民工一个是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法律法规不健全,建筑法光规定了发包承包的规定,没有规定农民工工资怎么支付,怎么保证。劳动合同法,虽然也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怎么保护,但是规定的比较笼统、宏观,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这是法律法规这方面。再一个我们行政执法这方面也有问题。就是说,职责不清,到底哪个部门来管这个事情,职责不清,这样很容易形成互相推诿,或者最多就是依法罚款了事。现在建筑市场相对比较乱,层层转包,违法转包的情况非常严重。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行政机关需要好好地总结。再一个,从司法机关这个方面来看,司法部门也有协调的力度不够。就是说,公、检、法三家,有的时候在同一个案件方面,是不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它的认识还不太一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我们抓住这个契机,去年判处了九个违法的企业主,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是对恶意欠薪的企业主,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他们半年、三年的有期徒刑。应该说对不法企业主是一个有力的震慑。但是在认识上,公检法在认识上还不完全一致。就是到底是不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达没达到犯罪的界限,还有一个认识问题。第二,从我们法院这一块,法官本身也有一个问题,就是好多法官就认为,对主体要平等保护,但是,那些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根本就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多叫他提供证据的,他提供不出来。提供不出证据来,我们就判他输了,这表面上看来好像很公正,实际上是不公正的。应该怎么办呢?你应该依照职权,依法去调取证据,要帮助农民工调取、查找这个证据。所以在这个方面,我们司法这方面也有很多工作要做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在研究这个问题。这次在两会上,我专门带了一个关于依照法律来为农民工讨薪的建议。其中我就提了这么一条,比如说要完善法律法规,比如现在国务院有一个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规定,我觉得光是以国务院的名义还不够,应该是上升到人大常委会立法,来保证工资保证金,就是要给农民工支付工资保证金。开始建这座楼,首先建设单位要支付一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就是说我们主管机关,你在这个建设单位开工之前必须先依照工程的标价,一定比例交工资保证金。如果你不交的话,我就不批准你开工。如果已经开工了,我就让你停下来,暂缓施工。如果他拒不交工资保证金的话,那就要依照法律把他清除出建筑市场,不允许你在建筑市场搞建筑。这是从法律法规这个角度上应该加以健全。第二,从行政执法这方面的力度也要加大。比如,我们的建筑部门,要解决现在层层转包、违法转包的问题。对那些造成严重的豆腐渣工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要上黑名单,要加到黑名单上去,有的很严重的,就要把它从建筑市场清理。另外,劳动和保障部门要责令用工单位必须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仅要签订合同,而且还要把签订的合同和农民工的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备案,必须把你签的合同是什么样子,多少个农民工,要送到我这里备案。如果不来备案,那就要责令他改正,必须来备案。再不备案的话就要给他以处罚。另外工商部门要对一些企业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甚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是要延缓他的年检,不给他年检,再一个更重要的是要吊销他的营业执照,让他无法生存。最后一个就是关于司法机关也要协调动作。一个是比如说我们行政机关发现了有违法,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及时给司法机关移交。公安部门要快立案、快侦破,检察机关要尽快起诉,法院这块要尽快地审判,加快审判的速度。快审、快执行,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详细】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也是对法官的爱护

  [主持人]:制度在推广落实的过程当中,有没有遇到一些问题?是如何完善这个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

  【张立勇】:在这个制度推行的过程中,我们一些专家学者还有网友,包括我们的法官也都提出一些疑问,提出了意见。一个就是说,本来你这个法院二审或者再审,目的就是为了纠错的,本身就是一种纠错机制,你为什么另外还要再加一个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呢?这个问题我前面已经回答了,对它的一般的案件,我们是通过这个程序来进行的,二审再审来纠正、调整这个案件,包括特别是法律适用这方面的问题。但是如果你是故意办错案,你有重大过失办错案,我就要按照错案责任终身追究,纳入这个体系里面追究。再一个就是有的专家学者、法官提出,这个是不是对法官太苛刻了,不仅要追究,还要终身追究。实际上我们做出这个决定的目的,我想应该是两条:第一条,给我们的法官一个“紧箍咒”,就是说随时警示的法官,你必须依法办案,公正办案,廉洁办案,不能枉法裁判,不能把公正、正义抛在一边,去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是坚决不允许的。就是我这有一把剑悬在你头上,你只要枉法裁判了,我这个剑随时都会砍到你的脑袋的。这是给他一个警示作用。实际上就像习近平总书记讲的,是把法官自由裁量权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实际上我们这个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也是设置了一个笼子,就是你有自由裁量权,你有权力,但是我要把你这个权力进行制约,用这种终身追究这样一个笼子束缚你、制约你。你想为所欲为,你要枉法,我就要对你追究。还有另一层意思,我觉得很多专家学者和我们的网友,对这个问题理解得还不够。我觉得我们这条制度实际上是对我们法官不仅仅是一个制约、严厉的,而且也是一种保护、爱护,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和爱护。两个方面,一个是,凡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规律,千年不变的规律。我用这样一个制度,制约你这个权力,让你小心谨慎地行使这个权力,这不是对你有好处吗?因为你的权力,你这个法官手里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你的权力太大了。我就经常说一个观点,判处杀人犯死刑,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用了死刑这个刑种,还有两个执行办法,一个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一种执行方式,还有一种执行方式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刑种都是一样的,但是执行方式是两种。但是这个差距有多大,好像是同一刑种,五个刑种,这是刑种之一,实际上关系脑袋留着还是去掉的问题,是生还是死的问题,你说这个问题有多么大的问题,这么严肃的问题,你说怎么能吊儿郎当、马马虎虎的,不给它严格制约,怎么能行呢?所以,对法官这种生杀予夺这么大的权力,对他进行制约,确实是对我们法官的一种保护、一种爱护,让他少犯错误。另外一方面,现在我们是人情社会,现在社会出现什么现象,他们就案子进了门,两面都找人。就是说只要来了一个案子,到了我这个立案庭,到了法院来了,马上原告方面托人,谁谁认识法官,被告那方面也找人,谁谁认识哪个院长。就开始进行人情攻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官也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他也有千丝万缕的同学、朋友人情关系,搞不好就被这种人情,把他的手脚束缚住了。实际上有了这样一个制度以后,有利于我们法官拒绝这种人情关系。你来讲情,我如果是不秉公执法的话,我这个法官就当不成了,我就一辈子被追究,我走到哪都要背着这个处分。它不就起到了一个挡箭牌的作用,就用这个牌来把来自各个方面的箭挡住,这种箭有时候是毒箭,有的是腐败的箭,有的是人情箭,各种箭给它挡住,这就是对我们法官的一种爱护,一种保护。所以,我们很多同志一听说河南法院搞错案责任终身追究,觉得这个法院太苛刻了,张院长对法官太苛刻了。实际上我觉得这层意思,很多的关心我们的朋友、网友,认识还不到,理解的还不到位。所以我利用这个机会,我把这个意思给我们的广大网友,也包括我们的法官,再进一步阐述一下我们的本意。

  [主持人]:其实也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

  【张立勇】:一种保护,一种爱护。【详细】

  坚持刑事审判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从而减少错案发生

  [主持人]:能起到监督作用。谈到这个话题,也有一些网友围绕这个话题问了几个问题。网友“微微安的春天”,他说赵作海错案发现后,河南高院立即启动了再审程序,及时进行国家赔偿,严厉问责相关人员,并将赵作海被释放的5月9号定为错案警示日,每年开展法官大反思、案件大评查的活动,请问开展错案警示活动以来,效果是怎样的?

  【张立勇】:赵作海这个错案发生以后,我们河南法院确实是痛定思痛,大家很沉重,很多搞刑事审判的法官都晚上睡不着觉,通宵达旦地睡不着,一个一个案子来进行反思,反省反思自己哪个案子判的有没有什么问题。我觉得,大家起到了这样一个作用同时,我们把赵作海从监狱里放出来的那一天,5月9号,作为我们的错案警示日,每年这一天,我们都要组织我们的法官,组织我们的院长,组织我们各个方面的刑法的专家,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请大家一起来讨论,来反思,继续以赵作海案件来引起我们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思考,特别是对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这个基本原则的思考。就是我们怎么让坚持打击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并重这个原则,怎么样在司法审判,特别是刑事审判过程中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所以,我们经过这两到三年的时间,对那些长期积压的案件,依法宣告无罪有116起,有的都无期积压了好几年的案件,如果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无罪。我们这个力度还是非常大的。我的观点就是说,我们依法宣告无罪并不等于放纵了这个犯罪。而是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依法宣告无罪的目的是,我依法宣告无罪了,公安机关认为这个案子还是有问题,所以他继续加大侦破的力度,本来把原来没有搞到的证据,他在这个压力下,法院依法宣告无罪了,他在这个压力下又重新侦查,找到新的证据,然后再重新起诉到法院来,根据原来的证据可能只能判处无期徒刑,现在你又找到了新的证据,这个人就是他杀的,证据确凿,我可以判他死刑,或者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可以判他死刑,而不是无期,也不是有期,这从某种意义上是打击了犯罪,是更好地打击了犯罪,而不是放纵了犯罪。同时,当然,对无辜的人,我们不能因为你证据老是搞得不清楚,你就把人家羁押,无期地羁押在那个地方,你这是对人家的权利的一种侵害,所以,对这种现象,我们不能老长期这样下去。所以,我们通过从赵作海案件,通过开展5月9日错案警示日的活动,通过不断地学习、讨论,也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这个刑事审判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要性,坚持打击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并重这个原则的重要性,使我们的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的状态。把很多原来压在我们心上的沉重的包袱解决了。所以使我们的打击犯罪也好,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好,都实行了一个正常的健康的状态,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许。所以我们河南法院,连续这几年,我们的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从85%提高到94%,提高了9个百分点,与我们  开展的一系列的,包括前面说的司法公开,包括为人民群众司法,为农民工讨薪,包括我们严格依法来审理判决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坚定不移地廉洁司法、公正司法是分不开的。【详细】

(责任编辑:张庆成、房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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