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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帮助公众把握工商领域的新政策、知晓工商领域的新措施、了解工商领域取得的新成效。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传中心与人民网强国论坛联合推出“2014工商新政系列谈”,就“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商标法实施条例》”、“12315互联网平台”、“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和探讨。

人民日报跟踪报道

2014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谈“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改革目标

    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表示,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主要内容有五项:第一,从过去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简单的来说,企业出资额、出资的方式、出资的期限都由投资人来决定,不用通过验资这样的手续,就是由投资人来负责。第二,放宽了入资的条件,取消了最低投资限额,投资的数量、投资的期限、入资的进度等这些都由投资人来决定。 第三,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大家知道,过去每年企业要向工商局申报企业经营的有关资料,并获得检查通过。现在取消了这项制度,企业要自己按年度报告自己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使社会和个人都能够查询。第四,简化了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核。这个问题需要因地制宜,国家把这项工作交由各个地方政府来具体的研究和规定,不由国家工商总局做统一的规定。第五,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登记的全程电子化管理。如果实现这个目标,将来登记注册就更加方便了,企业也不用到工商局去了,也不用提供更多纸质材料,最后发给企业电子营业执照。这项改革的目的是实现注册登记的便利化,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企业承担了更多的信用责任,让企业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

2014年4月3日,杨红灿、常宇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

新《消法》如何规定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4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表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也就是所谓“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
    无理由退货一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经营者的利益。有些商品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类:一是消费者定做的是不可无理由退货的;二是鲜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四是报纸或期刊。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

如何看待电商自行限制7天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

    4月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表示,在新《消法》实施近半个月以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网络交易网站自定了排除特定商品的适用规则,特定商品是我刚才所说的根据商品属性和社会公众认为不适宜退货的商品类型。我们认为企业在未听取消费者意见的情况下无权自行对法律进行解释,设置此类条款时,容易产生新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我们对这方面的现象十分关注,我们也相信这方面的现象也会得到有关的立法、司法以及行政部门的密切关注。我们将会对这类问题加以研究,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时,从收到商品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果赶上第七天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或者双休日顺延,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结束后的第一天为第七天。

2014年5月22日,吴群、李志军、原琪谈“新《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
  

禁止宣传"驰名商标"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表示,新商标法规定:一是“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明确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二是在法律中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程序和认定机关,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三是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违反该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只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请求及案件审理需要的一种法律适用,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功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李志军
  

商评委为何对一些耳熟能详的商标未予保护?

    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李志军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表示,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可能有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原因。商标法规定了适用不同法律条款 申请商标评审的时效,当事人如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则会丧失其权利获得保护的机会。二是可能有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法律适用不当的原因。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商标法的相关法条的适用标准不甚了解,或者代理人专业水平的局限,在主张评审请求时未提出适合的法律依据,导致本可以适用商标法其他法律条款予以保护的权利 因当事人未主张该条款,其主张最终不能获得支持。三是可能有权利人举证不力的原因。如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驰名商标所有人 对主张驰名的商标可能过于自信,认为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标识已经足够知名,不就其商标驰名的事实进行举证,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其需承担权利无法获得保护的不利后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法律事务处处长原琪
  

新商标法在对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有何变化?

    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法律事务处处长原琪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表示,我国在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这是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规则的商标保护体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双轨制”。
    条例中对商标专用权保护在行政执法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明确了违法经营额计算的参考因素。二是细化了商标侵权便利条件的规定。三是列举了证明商品为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四是明确了案件中止程序的具体情形。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案件中止程序。五是规定了权利人协助鉴别的义务。

2014年6月13日,黄建华、王涛谈“打造12315升级版 让消费维权更给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
  

12315专项电话开展消费者维权是一个首创

    6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表示,《意见》首次提出要适时推动建立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加速消费纠纷的解决。 信息化网络是12315体系技术支撑,也是12315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工商部门不断加强12315信息化建设,已在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的基础上,建立起五级纵向贯通、横向连接的全国12315信息化网络系统。目前,有11个省市建立了省级相对集中受理中心,310个地市局建立了地市级相对集中受理中心;24个省市开通了互联网辅助受理平台,15个省市开通了12315短信平台,保障了消费者诉求渠道畅通。
    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建设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各省级平台的建立、运行;第二个阶段是在国家层面实现全国联网。目前,建设处于第一个阶段。


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投诉中心主任科员王涛
  

“12315”已成为群众维权的主要渠道

    6月13日,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投诉中心主任科员王涛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表示,在北京工商局12315平台接收的咨询中,不属于工商业务的咨询占咨询总量的40.9%。12315热线的公众知晓度较高,导致一些消费者误以为只要涉及权益侵害和商家违法行为的问题都应向工商部门反映。
    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说明虽然工商部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但是消费领域情况复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的职责。像化妆品、保健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等问题应由食药局负责监管,小公共、出租车服务问题和汽车自费维修问题由交通管理委员会负责、收费与标价不符等价签问题由发改委负责等等。

2014年7月18日,闫实、张俊琴、臧宝清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闫实
  

本次修订有哪些新的变化和亮点

    7月18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闫实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总结了新《规定》的亮点:一是更突出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二是方便了当事人把握证据材料要求;三是明确了当事人责任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
    具体来说,首先,突出强调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新《规定》首次明文规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并从驰名商标案件的提起、受理、审理认定、处理等各个环节均体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案件处理的需要,并依据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切实体现了新《商标法》的法律精神。第二,为方便当事人举证,新《规定》将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等都进行了详细列举。第三,新《规定》针对当事人责任和各级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和细化了有关各级工商部门的驰名商标工作的职责、人员责任及其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监督管理处处长张俊琴
  

驰名商标得到的保护主要有哪些?

    7月18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监督管理处处长张俊琴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表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注册商标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则要扩大到该驰名商标未注册的商品或者是服务范围上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他人的商标核准注册,二是禁止他人的商标使用。其中驰名商标审查、商标争议处理主要针对的是在注册环节,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针对的是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
    对于禁止他人使用商标行为的处理,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解决企业字号与商标冲突的问题上,对于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始终是作为一个工作的重点。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处长臧宝清
  

驰名商标的产品质量一定比其他产品质量要好吗?

    7月18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处长臧宝清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指出,商标从本质上讲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是对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要求,商标法本身并未要求驰名商标本身要具有较高的声誉,或者说要求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应该具有较好的质量。
    但是,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商标的声誉和产品的质量又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生产、经营者为了维护其商标形象,一般也都会比较注重提升产品本身的质量。

8月14日,汪玉凯、湛中乐、陈雪娇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汪玉凯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8月14日,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汪玉凯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指出,这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首先,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变成认缴制,为许多有创业热情但缺乏资金的人,包括留学回国人员的创业提供方便。其次,把工商注册的先证后照变成了先照后证,极大地缩短了企业注册的时间,节约了成本。第三,取消企业年检制度变成年报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凸显法治也是生产力

    8月14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指出,法治也是生产力,也是制度红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从提出、试点到全面决策、部署实施,过程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这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通过及时修改《公司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如果说改革开放的前30年,人口红利、自然禀赋、民营经济等多重因素成就了中国“经济奇迹”的话,那么,未来30年,中国关键是要进一步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从根本上释放制度红利,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


河北石家庄市大印农产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雪娇
  

放宽市场准入后加强监管是重点

    8月14日,河北石家庄市大印农产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雪娇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说,公司旁边有两家蔬菜公司,收了顾客的预付款,结果4个月内就倒闭,导致顾客对产业产生疑虑。这类公司对行业市场形成扰乱,因此在放宽市场准入之后,加强监管是个重点。
    企业在经营中需要了解其他企业详实的信用信息,便于选择合作伙伴,减少运营风险。陈雪娇建议,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应该完善,除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企业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其他部门的有关监管信息也应该统一予以公示,从而形成企业详细的经营信息。

9月16日,杨红灿、常宇谈“新消法”半年考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
  

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机构,违法成本过低

    9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说,个人信息泄露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购买后收到进一步的推送广告,这种比较容易追溯到信息从哪里来,因此责任主体的定位和举证都相对容易。
    根据新消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都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切实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落到实处。但是,也不能单纯地强调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消费者个人也要从个人习惯上努力避免被侵权的情况出现。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
  

消协正在鼓励推动行业协会规范“七日无理由退货”

    9月1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说,从3月15日到6月底,北京、上海等五城市共涉及“七日无理由退货”投诉741件,占新消法相关投诉总量的53.69%。目前的问题集中在,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擅自扩大对“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解释等。
    商家决定商品不适宜于七日无理由退货,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商品性质有社会共识;二是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达成社会共识很难形成统一标准,消协正在鼓励推动行业协会做这项工作。